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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滾入原本重複計算,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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