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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繼嬌
蘇秋芬
一、債務人陳繼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蘇秋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7800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繼嬌 │9404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6337 │ │ │ │九七五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蘇秋芬 │9404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58693 │ │ │ │九七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繼嬌 │9405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337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蘇秋芬 │9405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693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7800號)(一)緣案外人夏華威( 已辭世) 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陳繼嬌及蘇秋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65
8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本債務自94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5030 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繼嬌及蘇秋芬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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