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040,20101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簇星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簇星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簇星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釋明對相對人舒成基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該裁定於99年12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9年12月10日陳報舒成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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