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069,20101216,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蒂芬尼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庭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林鴻遠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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