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蒂芬尼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庭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林鴻遠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