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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端浩
即債務人 陳淑媛
一、債務人陳淑媛、陳端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9258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淑媛,陳│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441266│端浩 │月1日起 │ │六一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淑媛,陳│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1266│端浩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258號)(一)、緣債務人陳端浩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6年間邀同債 務人陳淑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44萬1,266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120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端浩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4萬1,266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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