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零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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