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詹文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 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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