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384,2010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 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盈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於票載到期日之後始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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