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大為即全通翻譯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誠翻譯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