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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菁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英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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