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528,2010120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盈工程有限公司)、誠寶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盈工程有限公司)、誠寶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對誠寶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提出到院者係「誠德」點工單),並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

再者,究係萬盈工程有限公司抑或誠寶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調用粗工?若是分調用,則應分別請求,並陳明計算式。

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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