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544,2010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