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749,2010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靖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福隆
劉宜正
林榮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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