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797,201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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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9797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姚嘉琪    │自民國 09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87057 │          │09月 16日   │            │點八八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797號)緣相對人姚嘉琪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貸款編號:000000 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89998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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