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798,20101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旺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
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
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
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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