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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808號)一、債務人陳右恩於94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 元,約定自94年10月20日起至101 年10月20 日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2 日止累計540,459 元正未給付,其中374,358 元為本金;
134,429 元為利息;
31,6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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