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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黑幼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伍仟元,其中(一)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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