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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睿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970號)(一)、債務人徐睿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2月3 日止累計11 0,357 元正未給付,其中61,432元為消費款;
45,3 25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睿治於92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 元,約定自92年12月1 日起至97年12月1 日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
月3 日止累計73,588元正未給付,其中52,426元為 本金;
17,520元為利息;
3,64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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