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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以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984號)(一) 、債務人吳以得於92年9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3 日止累計542,089 元正未給付,( 其中277,235 元為本金,264,854 元為 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吳以得於92年6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 元 ,約定自92年6 月12日起至95年6 月12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
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
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
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
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3 日止累計186,701 元正未給付,其中109,206 元為本金;
71,712元為利息 ;
5 ,7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吳以得於92年7 月3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 ,約定自92年7 月3 日起至95年7 月3 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
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
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
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
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3日止累計506,762元 正未給付,其中298,829 元為本金;
192,732 元為利息 ;
15,2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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