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006,2010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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