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017,2010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代 理 人 劉千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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