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045,2010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鈺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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