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088,2010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富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文即心悅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正確名稱及相對人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請提出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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