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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淼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149號)(一)、債務人蔡淼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U 。
債務人至99年12月5 日止累計277, 093 元正未給付,其中263,192 元為消費款;
2,73 6 元為循環利息;11,1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淼龍於97年6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 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99年12月5 日止累計168,231 元正未給付,(其中 162,389 元為本金,2,842 元為利息,3,0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淼龍於98年4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30, 000 元,約定分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99年12月5 日止累計896,529 元正未給付,(其 中876,165 元為本金,17,364元為利息,3,0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淼龍於98年12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 0 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99年12月5 日止累計201,208 元正未給付,(其中 195,158 元為本金,3,750 元為利息,2,3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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