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瓏鏵原名張良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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