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214,201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宣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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