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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筠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每筆正確之請求金額,並提出正確附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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