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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筠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廖筠松發支付命令,查所提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金額記載新臺幣613,284 元,與所提附表金額不相符合,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所欲請求之一定金額,該裁定於99 年12 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確定其請求,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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