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緣相對人劉志強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45667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