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275,2010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秋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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