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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甘景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世緯原名鄭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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