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303,2010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苑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60,000元之相關資料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