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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