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國中壢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瑞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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