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王怡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賴榮沂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賴榮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七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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