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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樹根即春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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