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411,201012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章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蒲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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