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422,201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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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422號)(一) 、債務人張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 。
債務人至99年12月9 日止累計31,106元正未給付,其 中14, 920 元為消費款;
12,586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張晴於92年7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 定自92年7 月16日起至96年7 月1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
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
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
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
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9 日止累計89,962元正未 給付,其中49,337元為本金;
36,550元為利息;
4,07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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