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507,20101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傳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10% 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社區住戶規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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