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542,2010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達星媒體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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