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小龍
繆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767號) 緣債務人丁小龍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時,邀同繆曉鈴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098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08月 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45,859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 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