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弘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0780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游弘名 │民國99年11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48147 │ │22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游弘名 │民國99年11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48147 │ │22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300元,延滯 │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50│
│ │ │ │ │ │0元,延滯第三 │
│ │ │ │ │ │個月(含)以上每│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700元,延滯 │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780號)(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游弘名於民國88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 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 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70 0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
為上限。債務人自民國99年8 月10日起即未繳納,覆
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9年11月22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48,14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6,053元。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