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825,201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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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茂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0825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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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高茂彰    │99年12月1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72元│          │            │            │算之利息。    │
├──┼───┼─────┼──────┼──────┼───────┤
│  2 │新臺幣│高茂彰    │99年12月1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9982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高茂彰    │99年12月1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238672│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825號)( 一) 、債務人高茂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99年12月11日止累計8,032 元正未給付,其中2,672 元為消費款;
1,760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高茂彰於95年4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1日止累計116,055 元正未給付,( 其中69 ,982 元為本金,46,073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債務人高茂彰於92年4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2年4 月12日起至97年4 月1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
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
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99年12月11日止累計390, 377元正未給付,其中238,672 元為本金;
136,664 元為利息;
15,0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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