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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848號)(一)、債務人王定騰於97年7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0 元,約定自97年7 月16日起至102 年7 月16日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99 採固
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
年12月13日止累計563,788 元正未給付,其中538, 314 元為本金;
23,390元為利息;
2,084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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