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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承展
魏麗靜
蔡春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085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 │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0195元│6月19日起 │2月01日止 │五五 │
│ │ ├──────┼──────┼───────┤
│ │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2月02日起 │ │六一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195元│7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855號) (一)緣債務人蔡承展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魏麗靜, 蔡 春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3,570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承展自099 年071 月9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50,19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魏麗靜, 蔡春樹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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