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938,2010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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