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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永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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