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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珮
李國榮
郭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1038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佳珮,李│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182160│國榮,郭淑│月01日起 │ │ │
│ │元 │慧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佳珮,李│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2160│國榮,郭淑│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038號)(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2,160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李佳珮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國榮、郭淑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34,65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李佳珮自99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82,160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國榮
、郭淑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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