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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如意
黃月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零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二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068號)(一) 、債務人張如意邀相對人黃月霜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
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
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2月15日止累計342,283 元 正未給付,其中194,155 元為消費款;
144,528 元為循 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 、債務人張如意於92年7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5日止累計132,449 元正未給付,( 其中73,038元為本金,59,411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張如意於92年7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 元 ,約定自92年7 月15日起至96年7 月15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2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
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
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
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
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5日止累計243,415 元正未給付,其中166,197 元為本金;
68,473元為利息 ;
8,74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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