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087,2010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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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金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087號) (一) 、債務人王金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99年12月15日止累計470,196元正未給付,其中166,073 元為消費款;
300,523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 、債務人王金逢於89年4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 ,約定分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5日止累計465,95 4 元正未給付,( 其中165,747 元為本金,300,207 元 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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